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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出台《关于完善学院民主决策机制的有关规定》

发布时间:2014-11-06 16:15    浏览次数:
    为加强学院民主建设,完善学院民主决策机制,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院管理的积极性,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、决策执行渠道更加通畅,日前学院党委出台了《关于完善学院民主决策机制的有关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就民主决策范围、决策机构组成、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。
    在民主决策范围方面,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、重要改革方案、重要规章制度、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的事项,由教代会审议,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;日常工作中涉及教职工的各项评优评先工作、职称评定推荐工作、人才引进工作等适用于本规定。
    在决策机构组成方面,学院日常工作中的民主决策原则上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、中层骨干、教师代表组成。决策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。实行当事人本人、当事人直系亲属回避制度。
    在决策程序方面,对预备人选产生、表决、公示等环节都作出了规定。(文/周彦)